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3号)、《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闽政〔2018〕18号),保障我省残疾人得到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改善生存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具有福建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二是具有福建省户籍或持福建省居住证,能提供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和评定医师或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的0-6岁残疾儿童。
本办法中的“0-6岁”指截至申请补贴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7周岁,其他年龄段的计算方法相同。
第三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以“保基本、广覆盖、制度化”为基本原则,以普通型、大众化辅助器具为主,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可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的类别、名称、适用对象、使用年限、最高补贴金额、评估要求等,均在《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省级补贴目录》”)中载明(详见附件1)。《省级补贴目录》分通用目录和0-14岁残疾儿童特殊目录两部分,各设区市可在《省级补贴目录》的基础上增加补贴产品的种类及提高补贴标准,制订本地区的补贴目录。
第四条 工伤及交通事故致残,社会保险已赔付辅助器具的,不重复享受该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已纳入本地区基本医疗报销目录的辅助器具,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在使用年限内重复申请同种辅助器具(指在《省级补贴目录》内名称相同)的,不予补贴,但以下情况例外:0-17岁的听力残疾人可一次性申请左右耳各1台助听器,按2件计;两肢残缺的残疾人可一次性申请2具假肢,按2件计;装配矫形器的残疾人根据评估结果可一次性申请左右2具矫形器,按2件计。
多重残疾人已申请并获得补贴的在使用年限内的辅助器具,总件数不超过4件,其他类别残疾人总件数不超过2件。已满使用年限的,可恢复申请额度。
第六条 《省级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实际购买价格在300元(含)以内的,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的100%给予补贴;实际购买价格高于300元的,分两档比例给予补贴: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一户多残、建档立卡贫困户、0-14岁残疾儿童,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的100%给予补贴;其他残疾人,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的80%给予补贴。
第七条 须经评估方准予补贴的辅助器具,各设区市应在本地区的《补贴目录》中载明并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对评估服务费给予适当的补贴,评估服务费补贴总额不高于年度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总支出(含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与评估服务费补贴)的15%。
通过政府购买辅助器具评估服务的,应依照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19〕49号)执行。
第三章 补贴流程
第八条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登录“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辅助器具服务平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补贴申请。自行操作困难的,可持《残疾人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或县(市、区)残联确定的受理窗口由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申请表格详见附件2)。
第九条 须经评估方准予补贴的辅助器具,应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
第十条 县(市、区)残联收到补贴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在辅助器具服务平台上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确认补贴项目和残疾人分档比例类别;不予补贴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核准后残疾人可自行购买或到适配服务机构适配辅助器具。各地残联根据需要,可选取部分辅助器具产品通过公开招标入围的方式确定适配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或与县(市、区)残联签订结算协议的机构,依照县(市、区)残联制订的报销结算制度与规程,与县(市、区)残联进行报销结算。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三条 辅助器具补贴资金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依据市县财力状况、康复对象数量、绩效考核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补贴资金按照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9号)的要求纳入康复专项资金统筹管理。
各地增加补贴产品和提高补贴标准的增量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每年3月1日前,县(市、区)残联、财政局核实上年度实际享受补助人数、发放金额,提交《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表》(附件3)、《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4),由设区市残联、财政局审核汇总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省残联负责全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的制订和项目实施的管理;负责提出全省辅助器具补贴的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辅助器具服务平台的运管与维护,利用平台对补贴制度实施网络化服务和动态管理;负责制订完善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管理等制度;组织《省级补贴目录》的编制;负责组织专家,对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进行规范、培训与指导,组织第三方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负责依托平台大数据,开展辅助器具政策研究;负责对各地区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全省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推广;负责辅助器具产品的展示、体验和宣导。
第十七条 设区市残联及下设的辅具中心负责协调落实辅助器具补贴专项资金的到位;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补贴目录、提高补贴救助标准;负责指导县级残联制订补贴报销结算制度与规程;负责制定本地区评估适配服务管理办法或规定,对评估、适配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本地区辅助器具政策的宣传与推广;负责开展辅助器具示范指导、展示体验、技术培训;负责本地区业务数据的统计汇总与上报。
第十八条 县(市、区)残联负责协调落实专项资金的到位;负责制订本地区的补贴报销制度与规程;负责辅助器具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批与报销结算;负责本地区辅助器具政策的宣传与推广;负责项目档案的建立以及相关数据的录入与统计。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引导和协助残疾人在辅助器具服务平台上进行补贴申请及提供其他支持性服务;负责补贴制度的政策宣传和辅助器具服务需求的筛查、统计与转介;负责协助服务人员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做好辅助器具的评估、适配与使用训练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各项工作的有效运转,各县(市、区)残联可根据工作的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辅助器具适配辅助服务,购买方式应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的要求。省级财政每年补助每个县(市、区)购买辅助器具适配辅助服务经费3万元。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退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鼓励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维修、租借、回收业务,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出现损坏,不在厂家售后服务范围或售后服务不便的,可到有条件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申请免费维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2017年1月24日印发的《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闽残联康复〔20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指导)目录
2.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表
3.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表
4.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汇总表
附件 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指导)目录 |
||||||||||
A 通用目录(适用于所有年龄段残疾人) |
||||||||||
序号 |
残疾类别 |
辅具类别 |
名称 |
单位 |
使用年限(年) |
最高补贴金额(元) |
产品功能及说明 |
适用对象及用途 |
是否须经评估 |
|
A1 |
肢体残疾 |
个人移动辅助器具 |
普通轮椅 |
台 |
4(15岁以上)/2(0-14岁) |
600 |
手动四轮轮椅,包括助推轮椅、手动轮椅、带座便功能的轮椅等(任选其一),为固定扶手,固定式脚踏板。 |
下肢残疾,需借助轮椅移动的残疾人 |
|
|
A2 |
活扶手轮椅 |
台 |
4(15岁以上)/2(0-14岁) |
800 |
扶手可掀或可拆卸,踏板可翻、高度可调,踏板支架可外旋的手动轮椅。 |
长时间乘坐轮椅,且需在轮椅上进行位置转移的截瘫、偏瘫等残疾人 |
是 |
|||
A3 |
高靠背轮椅 |
台 |
4(15岁以上)/2(0-14岁) |
1000 |
配有头枕、身体固定带、腿托等配件,靠背可调为全躺位或半躺位的手动轮椅。 |
难以在轮椅上保持坐姿但需较长时间依赖轮椅移动的重度肢体残疾人 |
是 |
|||
A4 |
助行器 |
台 |
3(15岁以上)/2(0-14岁) |
300 |
包括四脚框架式助行架、两轮或四轮助行架、平台式助行器,高度可调。 |
平衡能力和下肢肌力稍差,上肢功能尚可,需借助助行器具站立和行走的残疾人 |
|
|||
A5 |
手摇三轮车 |
台 |
5 |
1200 |
手动三轮轮椅车,有倒档和驻车装置,座位有扶手。 |
下肢残疾,但身体功能较好,具备操控能力、需较长距离户外移动的残疾人 |
|
|||
A6 |
移乘板 |
个 |
3 |
200 |
用于放置在轮椅和床、轮椅和坐厕之间辅助使用者完成转移的装置,需表面光滑,摩擦力小、抗折和方便取放携带。 |
长期乘坐轮椅并有自主移位需求的残疾人 |
|
|||
A7 |
腋拐 |
副 |
2 |
200 |
腋下部位有一个支撑托的助行器具,钢质或铝合金材质,高度可调,能帮助行走困难的残疾人实现部分行走功能。 |
单腿或双脚支撑能力较差,上肢功能健全的残疾人 |
|
|||
A8 |
肘拐 |
副 |
2 |
200 |
有前臂支撑架或环带,钢质或铝合金材质,高度可调,能帮助行走困难的残疾人实现部分行走功能。 |
单腿或双脚支撑能力较差,上肢功能健全的残疾人 |
|
|||
A9 |
多脚手杖 |
支 |
2 |
70 |
非由前臂或腋下支撑的单臂操作助行器具,钢质或铝合金材质,高度可调,能帮助行走困难的残疾人实现部分行走功能。 |
下肢肌力弱、平衡能力差,但上肢功能健全的残疾人 |
|
|||
A10 |
单脚手杖 |
支 |
2 |
50 |
||||||
A11 |
手杖凳 |
支 |
2 |
80 |
||||||
A12 |
家庭和其他场所的家具和适配件 |
多功能护理床 |
张 |
5 |
2000 |
钢制框架、带护栏、床边桌,可手动或电动调节的护理床。 |
长期卧床无法自行起身的重度残疾人 |
是 |
||
A13 |
个人医疗辅助器具 |
防压疮床垫 |
张 |
3 |
1000 |
具有分散局部压力功能的床垫,包括交替充气型和记忆海绵垫等。 |
长时间卧床、无法自行翻身的重度残疾人 |
是 |
||
A14 |
防压疮座垫 |
张 |
2 |
500 |
具有分散局部压力功能的座垫,包括气道、记忆海绵垫等材质。 |
需长时间乘坐轮椅的残疾人 |
是 |
|||
A15 |
个人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 |
座便椅 |
个 |
3 |
300 |
带便桶,有靠背,可折叠的框架式椅 |
因肢体功能障碍导致如厕困难的残疾人 |
|
||
A16 |
洗浴椅/凳 |
个 |
3 |
300 |
防水,高度可调节的洗浴用椅/凳,座板和支脚具有防滑性能。 |
年老体弱或肢体功能障碍难以站立洗浴者 |
|
|||
A17 |
生活自助具 |
套 |
2 |
200 |
帮助残疾人自主饮食的进食类辅具(专用刀、叉、勺、筷、杯盘、防滑垫等) |
因肢体功能障碍导致导致日常生活(主要指进食)能力下降的残疾人 |
|
|||
A18 |
下肢假肢 |
足部假肢 |
具 |
3(15岁以上) |
2000 |
代偿足部缺失部分的结构和功能。 |
部分足截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残疾人 |
是 |
||
A19 |
赛姆假肢 |
具 |
3(15岁以上) |
3000 |
代偿踝部截肢者部分结构和功能得到改善。 |
踝部截肢、赛姆截肢或小腿残肢过长,经评估适合装配的残疾人 |
是 |
|||
A20 |
小腿假肢 |
具 |
3(15岁以上) |
3000 |
代偿小腿缺失部分的结构和功能。 |
小腿截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残疾人 |
是 |
|||
A21 |
膝部假肢 |
具 |
3(15岁以上) |
4000 |
代偿膝部截肢者缺失部分的结构和功能。 |
膝关节离断、小腿极短残肢、大腿残肢过长,经评估适合装配的残疾人 |
是 |
|||
A22 |
大腿假肢 |
具 |
3(15岁以上) |
5000 |
代偿大腿截肢者缺失部分的结构和功能。 |
大腿截肢者,经评估适合装配的残疾人 |
是 |
|||
A23 |
髋部假肢 |
具 |
3(15岁以上) |
10000 |
代偿髋部截肢者缺失部分的结构和功能。 |
髋关节离断或大腿残肢过短,经评估适合装配的残疾人 |
是 |
|||
A24 |
上肢假肢 |
手部假肢 |
具 |
2(15岁以上)/1(0-14岁) |
3000 |
弥补外观缺损或代偿功能。 |
单个手指或多个手指缺损者,掌骨截肢者 |
是 |
||
A25 |
腕离断假肢 |
具 |
3(15岁以上)/1(0-14岁) |
4000 |
弥补外观缺损或代偿功能。 |
腕离断或前臂长残肢的截肢者 |
是 |
|||
A26 |
前臂假肢 |
具 |
3(15岁以上)/1(0-14岁) |
4000 |
弥补外观缺损或代偿功能。 |
前臂截肢者 |
是 |
|||
A27 |
肘离断假肢 |
具 |
3(15岁以上)/1(0-14岁) |
7000 |
弥补外观缺损或代偿功能。 |
肘离断或上臂残肢过长、前臂极短残肢的截肢者 |
是 |
|||
A28 |
上臂假肢 |
具 |
3(15岁以上)/1(0-14岁) |
8000 |
弥补外观缺损或代偿功能。 |
上臂截肢者 |
是 |
|||
A29 |
肩部假肢 |
具 |
3(15岁以上)/1(0-14岁) |
8000 |
弥补外观缺损或代偿功能。 |
肩离断或上臂残肢过短的截肢者 |
是 |
|||
A30 |
矫形器 |
足矫形器 |
只 |
2(15岁以上)/1(7-14岁) |
400 |
取型定制,用皮革、塑料及金属材料制作,用于改善足部功能。 |
扁平足、高弓足、内外翻足、糖尿病足、足弓部扭伤受压迫,胫骨后肌腱疼痛及前脚底疼痛等,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足部功能障碍的残疾人。 |
是 |
||
A31 |
矫形鞋 |
双 |
2(15岁以上)/1(7-14岁) |
1500 |
通过专业评估测量,专业设备取型定制,根据足部功能需要选择鞋型尺码和材料,用于足部畸形改善足部功能。 |
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足部功能障碍的残疾人 |
是 |
|||
A32 |
腕手矫形器 |
具 |
2(15岁以上)/1(7-14岁) |
800 |
取型定制,用皮革、塑料及金属材料制作,用于改善腕部功能 |
手部畸形、掌指关节不能主动伸展、垂腕等残疾人 |
是 |
|||
A33 |
脊柱矫形器 |
具 |
2(15岁以上)/1(7-14岁) |
2000 |
起到控制或矫正脊柱侧弯,起支撑、固定、减荷、保护、矫正作用 |
脊柱损伤或变形的残疾人 |
是 |
|||
A34 |
踝足矫形器 |
具 |
2(15岁以上)/1(7-14岁) |
600 |
取型定制,固定或限制踝关节活动,起到稳定和保护踝关节作用 |
伤病导致的足下垂、内外翻足、踝关节无法控制等残疾人 |
是 |
|||
A35 |
膝踝足矫形器 |
具 |
2(15岁以上)/1(7-14岁) |
1800 |
取型定制,起到固定或限制膝关节、踝关节活动,腿部支撑、矫正畸形等功能 |
膝内翻、膝外翻、膝过伸、屈膝肌无力、膝韧带损伤、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等疾病引起的功能障碍,经过评估需要装配的残疾人 |
是 |
|||
A36 |
膝部矫形器 |
只 |
2(15岁以上)/1(7-14岁) |
1000 |
固定膝部关节和辅助支撑 |
膝内翻、膝外翻、膝过伸、屈膝肌无力、膝韧带损伤、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等疾病引起的功能障碍,经过评估需要装配的残疾人 |
是 |
|||
A37 |
视力残疾 |
个人移动辅助器具 |
盲杖 |
支 |
2 |
100 |
帮助视力残疾人感知周围环境,折叠式或可伸缩,帮助视力残疾人安全出行。 |
适用于盲及低视力者出行 |
|
|
A38 |
沟通和信息辅助器具 |
盲文写字板和笔 |
套 |
2 |
100 |
4行×28方,盲人书写工具。 |
适用于盲人书写 |
|
||
A39 |
电脑读屏软件 |
件 |
3 |
300 |
具有电脑读屏语音播报功能,运用声音将电脑屏幕上的文字信息传送给用户,或者使用盲文将文字传输显示设备中。 |
适用于使用电脑的视力残疾人 |
|
|||
A40 |
盲用智能阅读器 |
件 |
3 |
800 |
通过扫描,可以对书籍、杂志、药品说明书、包装盒等纸质材料进行语音播报。不具有通话功能,非手机产品。 |
适用于有阅读需求的视力残疾人 |
是 |
|||
A41 |
智能网络听书机 |
台 |
3 |
800 |
具备互联网网站无障碍访问功能,支持多种格式数字资源播放;支持DAISY国际标准,具备章节直选和记录读书笔记等功能;用于盲及低视力残疾人者听读互联网信息内容及数字无障碍教学。 |
适用于盲及低视力者 |
是 |
|||
A42 |
手持式电子助视器 |
件 |
3 |
600 |
便携式电子放大设备,放大倍数可调,可提供多种显示模式。 |
适用于视力残疾人近用(如阅读) |
是 |
|||
A43 |
台式电子助视器 |
台 |
3 |
3000 |
带台式电子显示屏的助视器,放大倍数可调可分为近用台式电子助视器,近远两用台式电子助视器及便携式近远两用电子助视器(配置显示器)等(任选其一)。 |
适用于就学及特殊环境就业的低视力人群 |
是 |
|||
A44 |
中远距离眼镜式助视器 |
件 |
3 |
300 |
焦距独立可调,最大可放大约2倍。 |
适用于视力残疾中远距离视觉需求 |
|
|||
A45 |
低视力专用滤光镜 |
件 |
3 |
300 |
镜片可有效过滤波长范围在400-500nm之间的光波90%以上;镜片规格可选。 |
适用于视力残疾人 |
|
|||
A46 |
光学放大镜 |
件 |
2 |
100 |
近用光学助视器。非球面设计,含多种倍数,可配有照明光源。包括手持式、立式、镇纸式、胸挂式等(选其一),满足近距离视觉需求。 |
适用于低视力残疾人近用 |
|
|||
A47 |
单筒望远镜 |
个 |
3 |
100 |
远用光学助视器。手持单筒式,焦距可调,放大倍率分2.5倍、4倍、6倍、8倍等(选其一)。主要用于看户外标识、公交站牌、红绿灯等看远需求。 |
适用于低视力残疾人远用 |
|
|||
A48 |
眼镜式助视器 |
付 |
2(15岁以上)/1(0-14岁) |
300(15岁以上)/500(0-14岁) |
凹凸透镜、散光镜片、棱镜、双光镜等不同镜片组合,符合低视力者学习工作生活需求,便于低视力残疾人安全舒适配戴。 |
适用于低视力残疾人 |
是 |
|||
A49 |
听力残疾 |
沟通和信息辅助器具 |
耳背/定制式助听器 |
台 |
5(15岁以上)/3(0-14岁) |
2000(15岁以上)/3000(0-14岁) |
使用数字信号处理技术的助听装置。各通道可独立调节增益,功率涵盖中功率、大功率、特大功率耳背或定制式助听器。 |
适用于有残余听力的听力残疾人 |
是 |
|
A50 |
盒式助听器 |
台 |
5 |
400 |
又称体配式或口袋式助听器,操作方便,不易产生声反馈。使用5号、7号电池,或可充电电池。 |
适用于有残余听力的听力残疾人 |
|
|||
A51 |
骨传导助听器 |
台 |
5 |
2000 |
通过头部骨传道信号,经过数字信号处理技术的助听装置,功率涵盖中功率、大功率、特大功率助听器。 |
适用于有残余听力的听力残疾人 |
是 |
|||
A52 |
闪光门铃 |
个 |
2 |
100 |
具有闪光装置的门铃,起到提示作用 |
适用于听力障碍的残疾人 |
|
|||
A53 |
精神、智力残疾 |
个人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 |
随身定位器 |
个 |
2 |
300 |
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可以防走失的手环、腕表、挂件 |
任何阶段的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人 |
|
|
B 0-14岁残疾儿童特殊目录(仅适用于0-14岁残疾儿童) |
||||||||||
序号 |
残疾类别 |
辅具类别 |
名称 |
单位 |
使用年限(年) |
最高补贴金额(元) |
产品功能及说明 |
适用对象及用途 |
是否须经评估 |
|
B1 |
肢体残疾 |
个人移动辅助器具 |
脑瘫儿童专用轮椅 |
张 |
2 |
2500 |
除轮椅基本配置外,还具备必要的固定装置及限位装置,能改善肢体残疾儿童的活动能力。 |
适用于因脑瘫等原因不能独立行走,需长时间借助轮椅进行活动的残疾儿童 |
是 |
|
B2 |
个人医疗辅助器具 |
儿童坐姿椅 |
张 |
2 |
1200 |
具有调整功能,有放置双手的操作平台、限位装置,能够帮助残疾儿童保持坐姿。 |
适用于不能自行保持坐姿的残疾儿童 |
是 |
||
B3 |
儿童站立架/床 |
张 |
2 |
1500 |
直立式或前倾式站立架/床,桌面高度应可调整,整体可拆装折叠;带脚轮,可移动;护胸、护腹、护腿设计合理。 |
无法自行站立的残疾儿童 |
是 |
|||
B4 |
矫形器 |
髋矫形器 |
件 |
0.5(0-6岁)/1(7-14岁) |
1500 |
起支撑、固定、减荷、保护、矫正作用,由专业机构评估定制。 |
适用于痉挛型脑瘫、先天性髋臼发育不良、髋关节内旋或外旋、佩特兹病等引起的下肢功能障碍的残疾儿童 |
是 |
||
B5 |
精神、智力残疾 |
沟通和信息辅助器具 |
认知辅具 |
件 |
3 |
300 |
用于启发认知障碍儿童的智力、培养思维能力、锻炼手指能力相关的各类图片、积木、棋牌、玩具等认知用具、启智用品。 |
适用于智力功能障碍儿童 |
|
|
注:1、单位是“双”、“副”的,是指左右两边,如1副“腋拐”、1双“矫形鞋”,按1件计;单位为“具”的,是指单边,按1件计; |
附件2
申请人姓名 |
|
残疾类别 |
视力□ 听力□ 肢体□ 智力□ 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
残疾 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级□ |
||||||||||||||||||||||||||||||
残疾/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联系人 |
|
□手机□固定电话 |
|
|
|
|
|
|
|
|
|
|
|
|
|||||||||||||||||||||
家庭地址 |
市 县(市、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申请人类别 |
□特困供养户 □低保户 □一户多残 □建档立卡户 □0-14岁残疾儿童 □其他残疾人 |
||||||||||||||||||||||||||||||||||
凭证清单 |
□残疾人证 □身份证 □户口簿 □居住证 □特困供养户 □低保户 □一户多残 □建档立卡户 □0-6岁残疾儿童诊断证明 □辅具购买发票原件 □评估意见 □银行卡复印件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申请适配辅助器具项目 |
|
辅助器具名称/序号 |
数量 |
单位 |
申请(代理)人签字 |
||||||||||||||||||||||||||||||
1 |
|
|
|
|
|||||||||||||||||||||||||||||||
2 |
|
|
|
||||||||||||||||||||||||||||||||
3 |
|
|
|
||||||||||||||||||||||||||||||||
|
4 |
|
|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申请表适用于为残疾人代办补贴申请时使用,工作人员应对相关项目进行解释并协助申请人完成相关内容的填写;
2.辅助器具的名称、序号、单位请严格参照目录填写;
3.工作人员根据该表在“辅助器具服务平台”上提交补贴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附件3
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表
( 年度)
市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地区 |
发放辅助器具补助总人数(人) |
发放辅助器具补贴金额(万元) |
|||||
省级财政资金 |
市、县财政资金 |
实际发放辅助器具补贴合计(万元) |
|||||
下拨金额 (万元) |
发放金额 (万元) |
结余金额 (万元) |
市级(万元) |
县级(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注:本表由设区市残联、财政汇总填写,于每年3月1日前报省残联、省财政厅
财政部门(签字、盖章): 残联(签字、盖章):
附件4
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汇总表
( 年度)
市 县(市、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详细住址 |
残疾类型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发放金额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注:本表由县(市、区)残联、财政填写,设区市残联、财政审核后,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省残联、省财政厅。
县(市、区)残联(签字、盖章): 设区市残联(签字、盖章):
县(市、区)财政部门(签字、盖章): 设区市财政部门(签字、盖章):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