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街道)财政所、扶贫办:
为了最大限度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效益,扎实推进全省脱贫攻坚工作,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的紧急通知》(闽财农〔2017〕6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分解下达我县2017年内确定无法支出的专项扶贫资金73.07618万元,其中造福工程结余资金39.7万元,雨露计划结余资金33.37618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重点
主要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等项目,或能带动贫困户发展的项目,以及扶持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
二、资金安排
1.安排南霞乡特色农业项目扶持资金23万元,用于“整乡推进油茶产业发展项目”,带动贫困户发展。
2.安排高桥镇特色农业项目扶持资金20万元,用于“肉羊养殖示范项目”,带动贫困户发展。
3.扶持虬江街道“光伏扶贫项目”。按照每户贫困户补助1万元的标准,安排虬江街道光伏扶贫项目扶持资金3万元,带动贫困户3户。
4.扶持大洛镇后溪村“蜜蜂养殖项目”。按照每户贫困户补助1万元的标准,安排后溪村特色农业项目扶持资金5万元,带动贫困户5户。
5.扶持高砂镇端溪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带动村财增收,予以补助22.07618万元。
以上资金安排详见附件。
三、具体要求
为用好管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请各有关乡(镇、街道)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㈠加强公开公示工作。乡(镇、街道)扶贫办督促各相关贫困村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本批次下达的项目和资金,以及具体讨论安排情况,需在村务公示栏进行张榜公示,时间达7天以上,并要拍照存档。
㈡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乡(镇、街道)扶贫办督促各相关贫困村抓紧落实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照项目规范程序操作,做好村民代表会讨论、贫困户动员登记造册、有关协议签订、项目选址、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预决算、工程监管、工程验收、项目进度等工作,确保本批次安排的项目及时完成。
㈢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乡(镇、街道)财政所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及财政部、省、县有关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根据乡(镇、街道)扶贫办提供的验收材料,按工程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严禁侵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优亲厚友,严禁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2017年确定无法支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安排表
沙县财政局 沙县扶贫办
2018年02月02日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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