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确定2011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沙人口计〔2011〕4号
各乡(镇、街道)计生办,青纸计生办,县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按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统计数据,对2011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2011年度重新测算确定的标准通知如下,从 2011年2月1日起 在依法行政时请参照执行。
附:沙县2011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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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2011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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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对夫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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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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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居民户口类型 |
人均收入 |
提前生育 (百分之六十至一倍) |
多生育 |
婚外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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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孩子的 (二至三倍) |
第二个孩子 (四至六倍) |
第三个以上孩子 |
一个孩子的 (四至六倍) |
婚外生育第二 个以上孩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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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
17790 |
21348-35580 |
71160-106740 |
142320-213480 |
从重征收 |
142320-213480 |
从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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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 |
7770 |
9324-15540 |
31080-46620 |
62160-93240 |
从重征收 |
62160-93240 |
从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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