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
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公示期限 |
1 |
2024年5月21日 |
明沙卫放罚〔2024〕1号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七)项和《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关于第四十一条第(四)、(七)项的有关规定 |
沙县杏圣脑康医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案 |
52350427MJC1192135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案 |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罚款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三明市沙县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三明市三元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十楼法制科,联系电话:0598-5839833。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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