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区卫健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日期:2026-04-1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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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遏制乱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为目标,坚持“综合查一次”理念,整合卫生健康领域执法检查事项,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执法。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查一次”、日常监督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强化服务指导,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现监管效能与服务水平双提升。

二、检查对象与内容

(一)公共场所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3.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情况;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

 

 

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7.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情况;8.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等。

(二)学校卫生: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等。

(三)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5.水质消毒情况;6.水质自检情况等。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等。

(五)传染病防控机构1.综合管理情况;2.预防接种管理情况;3.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4.传染病疫情控制管理情况;5.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6.医疗废物处置情况;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8.监督抽查情况。

(六)托幼、托育机构:1.环境卫生情况;2.设施设备情况;3.卫生室或保健室设置情况;4.卫生保健人员配备情况;5.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情况;6.卫生保健制度情况。

(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2.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情况;3.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包装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或标注禁用物质,是否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情况;4.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

(八)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1.生产工艺流程布局情况;2.生产设备与设施情况;3.用水是否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6.消毒后的餐饮具是否进行逐批检验;7.是否建立并遵守餐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

(九)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建设项目:1.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2.职业卫生培训情况;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6.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9.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持有资质(批准)证书情况,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2.出具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况等。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持有资质情况;2.服务能力情况;3.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性;4.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规范性;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告知情况;6.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

(十二)放射诊疗机构: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十三)放射工作人员:1.职业健康检查情况;2.个人剂量监测情况;3.培训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5.有关法规、标准执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十四)医疗机构: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检查;2.医务人员管理检查;3.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检查;4.医疗技术管理检查;5.医疗文书管理检查;6.医疗质量管理检查;7.精神卫生管理检查;8.母婴保健和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检查。

(十五)采供血机构: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2.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3.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4.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十六)涉嫌非法行医场所、摊点: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2.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4.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三、检查方式与频次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综合查一次”任务、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重大活动保障任务、专项整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因举报投诉及办案开展监督检查时临时增加检查频次。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执法服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同步开展政策解读、合规指导,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二)优化营商环境。严格控制入企检查次数,根据监管对象卫生信誉度等级、综合风险类别等开展差异化监督执法,能通过书面、数据核查的不现场检查,能联合检查的不单独检查。提前告知企业检查时间、内容,合理安排检查时间,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加强部门协作。根据“综合查一次”任务安排,加强部门沟通协作,明确职责分工,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确保“综合查一次”高效推进。

 

附件:沙县区卫生健康局2026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安排表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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