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1-00006 文号 沙市监处字〔2021〕17号
发布机构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3-31
标题 张昌植销售不合格喜粿案
内容概述 张昌植销售不合格喜粿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1-00006
文号 沙市监处字〔2021〕17号
发布机构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3-31
标题 张昌植销售不合格喜粿案
内容概述 张昌植销售不合格喜粿
有效性 有效

张昌植销售不合格喜粿案

发布时间:2021-03-31 15:59
| | |
政策解读: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沙市监处字〔202117

 当事人:**

 

联系电话:138******61

联系地址:福建省沙县郑湖乡上洋村**号*室

经查,2019年7月23日、2019年8月7日,本局委托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制作的喜粿进行监督抽检,当事人2019年7月23日加工的喜粿样品于2019年7月24日经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其中检测项目“硼(以硼酸计),mg/kg”,指标“不得检出”,检测结果“155”,当事人2019年8月7日加工的喜粿样品于2019年8月12日经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其中检测项目“硼(以硼酸计),mg/kg”,指标“不得检出”,检测结果“102”。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表示对报告无异议当事人制售喜粿使用非食用物质硼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局于20198月26日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局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1994日向沙县公安局移送上述案件及案卷材料。

2021121沙县公安局认为当事人不构成涉嫌犯罪的要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将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撤销案件告知书及移送函送达本局,同时将当事人涉嫌行政违法行为移送本依法处理。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1121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2018年3月份开始陆陆续续制售喜粿,加工好的喜粿与其妻子张**拿至沙县市场服务中心蔬菜批发市场销售,因当事人视力残疾生活起居不方便,并未每天都有制售喜粿,空闲时每次加工100个喜粿销售,加工喜粿的过程有加入木薯粉、碱片、盐巴、味精、酸菜等原料,当事人在市场上每个喜粿的售价为1元,加工喜粿的成本价为0.5元,制售1个喜粿获利0.5元,因当事人系文盲,无建立进货销售等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统计。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132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告字〔202117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喜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犯且视力残疾,家庭无经济来源、经济状况差,需国家和社会的帮助,因生活所需制售喜粿,在案发后主动停止制售喜粿,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一是经公安部门移送给本局的案卷材料证实当事人没有证据表明其主观上明知故意行为;二是经沙县郑湖乡上洋村民委员会证明当事人从2019年9月份已停止制售喜粿且当事人无经济来源家庭困难、经济状况差;三是未发现消费者食用后有不适反应。综上本案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及沙县公安局认为当事人不构成涉嫌犯罪的要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案件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