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1-00098 文号 沙市监处字〔2021〕81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9-14
标题 三明蓝天创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制售含致病性微生物的拌猪肉案
内容概述 三明蓝天创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制售含致病性微生物的拌猪肉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1-00098
文号 沙市监处字〔2021〕81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9-14
标题 三明蓝天创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制售含致病性微生物的拌猪肉案
内容概述 三明蓝天创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制售含致病性微生物的拌猪肉
有效性 有效

三明蓝天创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制售含致病性微生物的拌猪肉案

发布时间:2021-09-14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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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字〔2021〕81号 

  当事人:三明蓝天创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P 

  住所:三明市沙县三明农校第二食堂右侧 

  法定代表人:黄** 

  身份证号码:35************15 

  联系电话:132*******2 

  2021年7月16日,本局收到三明市沙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三明农校多名不明原因腹痛、腹泻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告初步分析与讨论:初步推断这起事件是由肠致泻大肠埃希氏菌(EAEC)污染食物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事件发生场所当事人食堂,可疑食物可能为当事人食堂加工的“卤猪肉拌香菜”。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立案调查。2021年8月12日,本局收到三明市沙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转来的报告书号为:2021-0204-YZ、2021-0205-YZ、2021-0206-YZ、2021-0207-YZ“三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测结果报告书”,其中报告书号为:2021-0205-YZ出具的“样品名称:食品标本,编号:F3,采样地点:第二食堂,样品名称:拌猪肉,检测项目:致泻大肠埃希菌,检测结果:检出肠道集聚性大肠埃希菌(EAEC)”。 

  经查,2020年9月2日,福州蓝天创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招标的方式与三明市农业学校签定“三明市农业学校第二食堂、第二小卖部承包合同书”,对三明市农业学校第二食堂、第二小卖部进行经营,福州蓝天创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子公司三明蓝天创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也就是当事人)进行经营管理。2021年6月18日,三明农校多名学生出现不同程度的腹痛、腹泻、呕吐等不适就诊于沙县区总医院,本局餐饮股执法人员接通知后,立即联合三明市沙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食堂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8日所加工的菜品进行初步判定排除,经初筛后,对可疑菜品鸭肉(2021年6月16日加工)、耗油肉片(2021年6月16日加工)、拌猪肉(2021年6月18日加工)进行采样,同时将样品送至三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经检测,拌猪肉检出肠道集聚性大肠埃希菌(EAEC),系造成三明农校多名学生出现不同程度腹痛、腹泻、呕吐等不适的主要原因。又查,2021年6月18日,当事人食堂厨师冯**加工7盘共140份的涉案拌猪肉在当事人食堂餐厅的售菜窗口销售,当天上述涉案拌猪肉全部销售完,上述涉案拌猪肉每份售价为5元,其成本价共计4.2元。经统计,当事人涉案拌猪肉的货值金额共计700元【140*5元/每份=700】,当事人销售涉案拌猪肉共获利112元【140*0.8元/每份=112】。再查,当事人日常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材料索证索票、菜谱留样记录等各项食品安全制度。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1年8月3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告字〔2021〕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 

  2021年9月1日,本局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书,当事人提出以下申辩理由:1、三明农校多名学生发生食源性疾病始于2021年6月15日,当事人涉案拌猪肉系2021年6月18日加工,之前三明农校学生发生食源性疾病究竟是何原因造成,其责任不能全部由当事人来承担;2、三明市沙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关于三明农校多名不明原因腹痛、腹泻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提到,2021年6月15日2021年6月25日符合病例定义的可能病例共计53例,并未详细说明具体日期发生几例食源性疾病,而三明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2021-0204-YZ、2021-0207-YZ“三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测结果报告书”中,只有28名三明农校学生在粪便肛拭子标本中检出肠道集聚性大肠埃希菌(EAEC),希望本局应以此数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3、自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开展食堂硬件设施等方面的整改工作,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4、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当事人对此事件也是非常之后悔,希望本局能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从当事人的实际困难着想,恳请本局能从轻处罚。 

  经核实确认,本局认为三明农校学生食物中毒人数应以三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2021-0204-YZ、2021-0207-YZ“三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测结果报告书”食物中毒人数为准,也就是说,当事人制售拌猪肉共造成28名三明农校学生不同程度的腹痛、腹泻、呕吐等不适食源性疾病。 

  综上事实,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13中肉制品(熟肉制品)致病菌指标大肠埃希氏菌限量值为0,当事人制售含致病性微生物的拌猪肉致三明农校多名学生发生食源性疾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元;2、罚款6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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