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2-00025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2〕34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6-01
标题 关于沙县乐生活日用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案
内容概述 关于沙县乐生活日用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案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2-00025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2〕34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6-01
标题 关于沙县乐生活日用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案
内容概述 关于沙县乐生活日用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案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沙县乐生活日用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案

发布时间:2022-06-07 09:00
| | |
政策解读: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234

 


当事人:沙县乐生活日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2YBPU***

经营场所:福建省沙县金鼎城8***号店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350427197807173***

联系电话: 18650927***

联系地址:福建省沙县金鼎城8***号店

2022425,本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沙县金鼎城812号店的沙县乐生活日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日用品柜上摆放有:1、“HIPP(产地德国,喜宝有机杏仁面霜100ml),共6瓶,包装、标签上无中文字样;2、“          ”(福而可小黄鸭马油面霜,50,产地日本)共16瓶,包装、标签上无中文字样;3、“        ”(贝亲泡沫洗发沐浴乳,450ml,产地日本),共5瓶,包装、标签上无中文字样;4、“Dove®BABY”(多芬宝宝洗发沐浴乳,450ml,产地美国),共10瓶,包装、标签上无中文字样;5、“Vaseline®original(凡士林润肤霜,100ml,产地美国),共7瓶,包装、标签上无中文字样。本局现场依法对上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进行扣押。当事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2425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进口化妆品HIPP”、“          ”、“       ”、“Dove®BABY”、“Vaseline®original”产品标签上没有中文标签或加贴中文标签,产品标签上只有英文、日文标注。从20211116至案发,上述5种进口化妆品的购进、销售情况分别是:从杭州洋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海拍客网络平台” 购进的“         ”(贝亲泡沫洗发沐浴乳,450ml,产地日本),批次:DI04E11 2,购进日期:20211116,共购进1件(6/件),进货价50/瓶,销售价:69/瓶,销售了1瓶,获利19元;          ”(福而可小黄鸭马油面霜,50,产地日本),批次:TL02K,购进日期:20211116,共购进1件(24/件),进货价25/瓶,销售价:45/瓶,销售了8瓶,获利160。从杭州诚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海带网络平台”购进的“HIPP(产地德国,喜宝有机杏仁面霜100ml),批次:70350001,购进日期:20211116,共购进1件(12/件),进货价33/瓶,销售价:59/瓶,销售了6瓶,获利156元;Vaseline®original(凡士林润肤霜,100ml,产地美国),批次:1124PUA085,购进日期:2021126,共购进1件(12/件),进货价14/瓶,销售价:29/瓶,销售了5瓶,获利75。从深圳市隆威达国际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淘宝网店购“Dove®BABY”(多芬宝宝洗发沐浴乳,450ml,产地美国),批次:MGHK6863,购进日期:2022219,共购进12瓶,进货价20/瓶,销售价:39/瓶,销售了2瓶,获利38。共计货值金额3018元、违法所得448。当事人在购进上述5种进口化妆品时,有向进货方索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及进货订单单据等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425,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相片9张、现场扣押的5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251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等情况;

证据三:202251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等情况;

证据四:2022511,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及进货订单单据等材料,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来源、数量、价格等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2523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处告字〔2022〕第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货值金额3018元,违法行为轻微,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

2、没收违法所得448元;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沙县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