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3-00038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3〕45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7-24
标题 关于沙县胖丁披萨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内容概述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3-00038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3〕45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7-24
标题 关于沙县胖丁披萨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内容概述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沙县胖丁披萨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3-07-24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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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3〕45号 

  当事人:沙县胖丁披萨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33C2DQ1G 

  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岗建国路7-3号 

  负责人:邓燕欣        身份证号码:35*************520 

  联系电话:151****3369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岗********** 

  2023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悬挂营业执照一本,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我局申请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同日向我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我局工作人员同日到当事人店里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过程发现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整改,并下发现场核查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10日内整改到位。当事人因装修原因未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其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20日开始进货,5月24日开始对外经营。5月29日至5月30日因店铺没人管理就未对外经营。当事人主要经营披萨,食品原料均从沙县三联冷冻食品商行城西店采购的,供货商都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由于是个人经营,当事人没有使用纸制记账,每天营业额不确定,平均100元/天,利润20元/天。2023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下午来到当事人店内检查之后,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当天按照我局执法人员的要求进行整改,2023年6月30日整改完成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在餐厅在正常经营中。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所加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00元/天×6天=600元,违法所得为20元/天×6天=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邓燕欣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三:对经营者邓燕欣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核查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供应商资质及进货凭证。证明当事人进货时间及执行了进货查验;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6月30日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及时整改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7月1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3〕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行为。 

  2023年6月5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申请减轻处罚的理由主要是: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调查取证,经营困难、举步维艰。目前已积极整改,望能减轻处罚。经核查,当事人描述的上述情况基本属实。 

  综合上述情况,结合当事人经营规模小,经营额较少,经营时间短的情形且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其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减轻处罚事项:“个体工商户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条件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2.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的食品不超过3000元,且无证经营时间不超过1个月。3.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4.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上述减轻处罚理由,参照《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第四条 “关于减轻处罚幅度问题。在以下幅度范围内,酌定减轻处罚后的最低罚款金额: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减轻后的罚款金额一般不低于 5000 元;”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三明市沙县区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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