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统计局政务公开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17 09:52

各股室、农城调队、普查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5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法规,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对于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好《条例》和省、市、县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强化领导 

《条例》是规范和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法规,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全面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形式、程序和《条例》规定的八项制度,深刻领会《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规定,三类主体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等。《条例》对这三类主体明确要求,必须明确一个机构作为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我局已经明确局办公室是具体工作机构,各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将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登记表报送备案。 

    二、明确工作流程,有序推进公开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条例》和省、市统计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列出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通过本局网站公开,对于群众提出的公开申请,各单位要负责处理;在提供信息的过程中,工作机构要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工作机构要向本单位提出,启动本单位的保密审查机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于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在公开的过程中,无论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必须建立协调机制,与相关部门沟通,防止出现不同部门发布的信息不一致;对于必须经过上级部门批准的信息,要批准后才能公开。每年年初,各单位要对上年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在每年331日前发布年度报告。 

    三、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各项制度 

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举报调查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保密审查机制、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等。 

各单位要参照省、市、县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抓紧编制完善《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报送本局备案。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为加强我局网站的建设,各单位、各股(室)要及时报送信息(电子邮箱:smsxtjj@@sina.com),重点报送各单位统计改革的重要举措、取得的成绩和社会效益,各时期、各阶段统计工作动态、统计信息、分析,统计系统的先进典型人物、事迹,群众关心的、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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