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可及性和时效性,扩大保障范围,根据《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沙政办〔2018〕6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及临时救助的救助流程作补充说明,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
除文件明确规定的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外,对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经乡(镇、街道)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可以“一事一议”形式,按实际困难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若救助标准超过10000元,需报县民政局另行审批。同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在收集材料时需附领导班子会会议纪要复印件(盖公章),及时存档。
二、关于临时救助的救助程序和方式
为了精简审批流程,确保困难救助的时效性,家庭财产和收入等经济状况核查结果不再作为临时救助审批的前置程序。
㈠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当填写《沙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一式三份;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临时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说明(含临时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承诺和村(居)委员会证明)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困难证明。
㈡审核。乡(镇、街道)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及时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困难材料真实性等逐一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员会张榜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村(居)委员会出具公示无异议的证明。
㈢审批。各乡(镇、街道)根据各村、社会事务办审核意见,核定救助金额,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1.临时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说明
2.临时救助对象公示
3.临时救助对象公示无异议的函
沙县民政局
2019年6月14日
附件1
临时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说明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岁,身份证号码: ,属沙县 乡(镇、街道) 村村民,因遭遇 困难,于 年 月向 乡(镇、街道)申请临时救助。
申请人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家庭经济状况不足以度过困难,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愿意放弃申请或退还已享受的救助待遇。
经村(居)委员会调查核实,该申请人家庭情况如下:
1.各类财产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没有拥有产生稳定收入的经营项目或其他稳定财产收入;
2.无使用高端家用轿车等机动车辆以及高档消费品;
3.无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或者拥有两套以上商品住房。
特此证明
承诺人(签名指模):
调查人(村或社区工作人员):
村(社区)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临时救助对象公示
为规范临时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临时救助公开、公正、透明,根据《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沙政办〔2018〕66号)文件要求,现将申请临时救助人员情况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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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姓 名 |
家庭 人口 |
困难原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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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三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
村(社区)委员会监督电话:
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监督电话:
乡(镇、街道) 村(社区)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3
临时救助对象公示无异议的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沙政办〔2018〕66号)文件要求,将以下申请临时救助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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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姓 名 |
家庭 人口 |
困难原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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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示,无异议。
乡(镇、街道) 村(社区)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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