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107-0200-2023-00114
- 备注/文号:沙民罚决〔2023〕41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26
沙县农学会:
本机关于2023年3月8日对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福建社会组织网站年检结果公示平台截图和年报结果公示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
三明市沙县区民政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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