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107-0200-2025-00008
- 备注/文号:沙民规〔2024〕1 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2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根据《三明市民政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明民〔2024〕83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
㈠城乡低保标准。由9780元/年·人提高到10080元/年·人,月人均补差从552元/人·月提高到577元/人·月左右,城乡低保差额补助档次分为四档,提标后分别为840元/人·月、635元/人·月、575元/人·月、515元/人·月。
㈡特困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1.分散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0%比例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
2.集中供养标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分别不低于相应分散供养标准的120%、130%、140%。
3.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加强工作对接,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及时全面完成提标工作,更好地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㈡严格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按照政策规定,规范提标操作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提标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适度扩大低保覆盖面。
㈢确保发放到位。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加强资金统筹发放和监管,确保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附件:沙县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三明市沙县区民政局 三明市沙县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25日
附
沙县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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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基数 |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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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标准 |
最低工资标准 |
分散供养 |
机构集中供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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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理 |
半护理 |
全护理 |
全自理 |
半护理 |
全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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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 |
护理费 |
生活费 |
护理费 |
生活费 |
护理费 |
生活费 |
护理费 |
生活费 |
护理费 |
生活费 |
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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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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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 |
1810 |
1092 |
181 |
1092 |
453 |
1092 |
724 |
1311 |
329 |
1420 |
697 |
1529 |
11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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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 |
1545 |
1816 |
1640 |
2117 |
2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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