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107-3000-2023-00129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30
经调查,沙县农学会本按规定接受 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按照《福建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载量基准》,你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沙县农学会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5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上交本机关子以收缴,逾期未上缴的,本机关将公告作废。
你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民政局
2023年6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