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406-3000-2021-00012 文号 沙应急罚〔2021〕12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5-11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SM10406-3000-2021-00012
文号 沙应急罚〔2021〕12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5-11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5-11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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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巫锦林:

  身份证号码:350825**********1X;家庭地址:福建省连城县揭乐小朱地村寨下路13号。

  你涉嫌违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5日,三明市高速交警在沙县青州镇涌溪村沙县服务区查获付杰(身份证号码:3526**********37,电话号码:131****9925)驾驶轻型厢式货车闽GAW275无合法齐全手续运输“生物油”;并移交沙县公安局处理。经沙县公安局调查,该“生物油”为危险化学品甲醇,发现你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的违法行为。   

  2021年4月15日,沙县公安局将你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移交我局处理。当日,我局依法对你立案调查,并对公安局移交的涉案物品14桶甲醇进行扣押。我局执法人员经调查取证,确认你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的违法行为。4月16日,我局将查封扣押的14桶甲醇转移至福建恒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现场过磅清点14桶甲醇,总计2.433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7日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应急改字〔2021〕12号),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1年5月7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沙应急听告〔2021〕5号),依法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

  1. 巫锦林身份证复印件。

  2. 2021年4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1份)、4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沙应急查扣〔2021〕2号)、4月15日巫锦林询问笔录(1份)、4月26日王国炳询问笔录(1份)、沙县公安局移送案卷(1份)。

  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应急改字〔2021〕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沙应急听告〔2021〕7号)和送达回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14桶甲醇2.433吨。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办理缴交手续,并将罚款缴交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

     20215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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