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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沙县四级、五级河道采砂规划》(规划期2019~2023年)的批复

来源: 沙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9年04月26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县水利局

你局《关于请求审批沙县四级、五级河道采砂规划(规划期2019~2023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规划基准年为2017年,规划期为2019~2023年。经有关部门及专家审查修改完善后的《沙县四级、五级河道采砂规划(报批稿)》(以下简称《规划》)作为规划期内沙县实施河道采砂许可的依据。

二、同意《规划》划定3个可采区,规划河长 8.1km(

中富口溪河道2.9km,夏茂溪河道3.5km,东溪高桥河道1.7km),年度控制采砂总量1.5m3

三、同意《规划》规定了禁采期和禁采区划定的原则、标准和范围。本次规划除了可采区和保留区以外的所有河流以及河段划为禁采区。

四、同意《规划》将3条河流3个河段划为保留区,保留区总长度为6.29km(豆士溪官昌库区河段保留区2.6km,南溪大基口河段保留区2.02km,马铺溪仑尾河段保留区1.67km),年度控制采砂总量1.5m3

五、在实施《规划》过程中,应将河道采砂禁采区、可采区以及根据本《规划》制定的年度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告。严格按规定的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方式采砂,加强尾碴的处置监管,采砂区须设置明显警示。在规划期内如有新建桥梁及涉水工程,应及时调整可采范围,并按规定重新规定禁采区。

六、河道采砂事关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请你们按照省政府《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密切执法协作,各负监管职责,确保《规划》的实施。

此复。

 

                            沙县人民政府    

                            20194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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