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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沙县富口镇工业集中区T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来源: 沙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22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县自然资源局、富口镇政府: 

  你们上报的《关于沙县富口镇工业集中区T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沙自然资地〔2021〕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沙县富口镇工业集中区T地块843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土地出让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沙县富口镇工业集中区T地块843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挂牌方式出让。 

  二、挂牌出让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 

  挂牌出让地块位于沙县富口镇工业集中区,其四至范围为:东至道路、西至空地、南至三明市富鑫砼建材有限公司、北至空地,具体详见地块出让红线图。 

  三、挂牌出让地块主要规划指标 

  (一)土地面积:8433平方米。 

  (二)土地用途: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三)土地使用年限:50年,自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计算。 

  (四)容积率:≥1.0(且≤3.0)。 

  (五)建筑密度:≥40%。 

  (六)绿地率:≤20%(且≥10%)。 

  (七)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造商品房进行出售、出租。 

  四、挂牌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及其他条件 

  (一)项目规划建设须符合《沙县富口镇工业集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受让人须做好地块周边的防滑、防塌、防雷等地灾防护设施,保证安全。 

  (三)受让人须完成出让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并与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相衔接。 

  (四)项目须根据原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布实施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的规定进行投资和建设,出让地块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应≥1706万元/公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440万元。 

  (五)建设规模:建设年产5000吨食品药品工业辅助材料(活性炭)生产线2条,年产2000吨高表比活性炭生产线1条,年产3000吨高表比活性炭生产线1条。 

  (六)环保要求:项目须符合产业园规划环评及周边企业的相容性要求;项目须办理有关环评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项目建设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及相关法律要求。 

  (七)竞得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沙县的,须另在沙县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办理纳税登记,并由该企业进行项目的建设、经营。 

  (八)出让成交后,挂牌人(出让人)与竞得人(受让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九)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作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定金可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十)土地出让公告约定出让价款分期缴纳的,受让人不需支付分期缴款利息。若受让人未按时缴纳每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 

  (十一)出让地块交付事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由交地责任人沙县富口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受让人,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已完成“三通一平”(即出让红线外通水、通电、通路,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净地。 

  (十二)项目开工竣工期限要求:开工期限为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24个月。 

  (十三) 根据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出具的《福建省沙县药用食用木质活性炭生产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编号:DCSDZ2072),出让地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为三级。受让人应按照评估说明书的结论与建议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完成,所需费用自行承担,由沙县富口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十四)受让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十五)受让人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十六)受让人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扣除由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土地出让价款的30%后,退还其余已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 

  (十七)涉及产权的分割、登记和转让事项,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9〕5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八)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由沙县富口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监督、审核、认定。 

  (十九)竞买申请人之间不得私下串通,采取“围标、串标”等非法方式排挤其他竞买申请人、干扰出让活动、破坏公平竞争、谋取不当利益等。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竞买申请资格或竞得人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并将该竞买申请人(或竞得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今后禁止参与沙县土地资源交易市场出让活动。 

  五、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凡在沙县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竞买资格的除外),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文件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后,均可申请参加本次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六、挂牌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 

  (一)挂牌出让起始价:人民币111万元,并设挂牌出让底价。 

  (二)竞买保证金:人民币22万元。 

  (三)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2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七、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经县政府批准的挂牌出让方案,会同其他有关材料上报省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审查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实施沙县富口镇工业集中区T地块843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 

  八、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43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闽国土资综〔2006〕272号)《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49号)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九、本出让方案由沙县富口镇人民政府会同沙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此复。 

                                   

 

 沙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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