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10100-0200-2020-00132 | 文号 | 沙政〔2020〕143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0-12-31 |
标题 |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推动汽车货运物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 ||
内容概述 | 关于持续推动汽车货运物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 ||
有效性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10100-0200-2020-00132 | ||
文号 | 沙政〔2020〕143号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0-12-31 | ||
标题 |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推动汽车货运物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 ||
内容概述 | 关于持续推动汽车货运物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 ||
有效性 | 废止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物流体系建设,推动汽车货运产业做大做强,切实增强汽车货运企业的市场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培养汽车货运企业
㈠扶持对象为在本县注册经营,并在本县税务局开具运输发票和缴纳税款的汽车货物运输企业。
㈡为扶持培养我县汽车货运企业,以会计年度计算,新增的汽车货运企业,按当年汽车货运企业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达到20万元的给予20%奖励,达到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30%奖励,达到100万元的,1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40%奖励;现有的汽车货运企业,以2020年度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为基数,按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每年结算一次,由货运企业依据县税务局出具的当年度完税证明申请,县货物运输协会汇总报县交通运输局确认,经有关部门协审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㈢鼓励在本县注册登记并在本县税务机关开票纳税的汽车货运企业新增车辆。以上一年度拥有货车总车辆数为基数,新增10吨以上的货车每辆一次性奖励5000元,牵引车每辆一次性奖励10000元;以上奖励每年结算一次,汽车货运企业凭新增货车发票复印件、营运证复印件报县货物运输协会汇总报县交通运输局确认后,由县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购买本县车籍入户的二手车不享受本奖励政策,该车出户也不扣减新增车辆数。
㈣鼓励在本县注册登记并在本县税务机关开票纳税的货运企业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创评国家A级企业,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获评国家“3A”、“4A”、“5A”级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由企业获得A级证书后申请报县货物运输协会汇总报县交通运输局确认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已获“3A”级的企业获得升级的,按所获升级级差的奖励差额予以奖励;对已经是“3A”级及以上的外地物流企业入驻本县注册登记并在本县税务机关开票纳税的,按上述同等级奖励。
㈤招商引资的大型物流企业(当年落户牵引车50辆或核载吨位2000吨以上)在本县注册登记并在本县税务机关开票纳税的,除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外,可一项目一策另行协商制定。
二、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产品,大力支持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对规范组建的汽车货运企业因发展运力、吸引外挂车回迁落籍需要融资,应予以提供优惠贷款支持。货运企业应按商业银行具体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三、进一步加大服务管理力度
㈠成立沙县扶持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协调小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工信科技、公安、财政、市场监督、城管、税务等部门配合,充分发挥县货物运输协会的作用,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县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县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为我县汽车货运产业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㈡各企事业单位,在选择货运企业和货物运输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应尽量选择在本县注册登记并在本县税务机关开票纳税的货运企业。县工信科技、税务部门加强监管,检查票源,增加税源收入。
㈢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优惠政策,严禁任何部门向货运企业及生产性企业摊派收费。要加强对外挂车辆的认定,做好外挂车辆和新组建货运企业车辆的建档工作,建立外挂车辆登记和查询制度,对外挂车辆实施跟踪管理,尤其要防止本县车辆通过外挂再回迁以享受优惠政策,影响我县税费征管秩序。
㈣县公安部门对新增货车落籍和外挂车回迁要给予提供优惠和便利,对外迁车辆要按相关规定严格把关。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以教育服务为主,为汽车货运企业发展提供便利,并督促机动车维修业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在确保维修质量的前提下,为外挂车回迁提供优质服务。县交通执法部门要以治理超限运输为契机,加大打击车辆非正常外挂行为及车辆超限超载处罚力度,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
四、其他事项
㈠对企业、单位在申请奖励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虚开和接受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有权追回被骗取、套取奖励资金,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试行,试行期限为1年,试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新税收政策执行。《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沙政〔2016〕210号)不再执行。
㈢本意见由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出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沙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物流体系建设,推动汽车货运产业做大做强,切实增强汽车货运企业的市场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培养汽车货运企业
㈠扶持对象为在本县注册经营,并在本县税务局开具运输发票和缴纳税款的汽车货物运输企业。
㈡为扶持培养我县汽车货运企业,以会计年度计算,新增的汽车货运企业,按当年汽车货运企业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达到20万元的给予20%奖励,达到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30%奖励,达到100万元的,1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40%奖励;现有的汽车货运企业,以2020年度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为基数,按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每年结算一次,由货运企业依据县税务局出具的当年度完税证明申请,县货物运输协会汇总报县交通运输局确认,经有关部门协审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㈢鼓励在本县注册登记并在本县税务机关开票纳税的汽车货运企业新增车辆。以上一年度拥有货车总车辆数为基数,新增10吨以上的货车每辆一次性奖励5000元,牵引车每辆一次性奖励10000元;以上奖励每年结算一次,汽车货运企业凭新增货车发票复印件、营运证复印件报县货物运输协会汇总报县交通运输局确认后,由县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购买本县车籍入户的二手车不享受本奖励政策,该车出户也不扣减新增车辆数。
㈣鼓励在本县注册登记并在本县税务机关开票纳税的货运企业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创评国家A级企业,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获评国家“3A”、“4A”、“5A”级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由企业获得A级证书后申请报县货物运输协会汇总报县交通运输局确认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已获“3A”级的企业获得升级的,按所获升级级差的奖励差额予以奖励;对已经是“3A”级及以上的外地物流企业入驻本县注册登记并在本县税务机关开票纳税的,按上述同等级奖励。
㈤招商引资的大型物流企业(当年落户牵引车50辆或核载吨位2000吨以上)在本县注册登记并在本县税务机关开票纳税的,除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外,可一项目一策另行协商制定。
二、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产品,大力支持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对规范组建的汽车货运企业因发展运力、吸引外挂车回迁落籍需要融资,应予以提供优惠贷款支持。货运企业应按商业银行具体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三、进一步加大服务管理力度
㈠成立沙县扶持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协调小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工信科技、公安、财政、市场监督、城管、税务等部门配合,充分发挥县货物运输协会的作用,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县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县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为我县汽车货运产业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㈡各企事业单位,在选择货运企业和货物运输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应尽量选择在本县注册登记并在本县税务机关开票纳税的货运企业。县工信科技、税务部门加强监管,检查票源,增加税源收入。
㈢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优惠政策,严禁任何部门向货运企业及生产性企业摊派收费。要加强对外挂车辆的认定,做好外挂车辆和新组建货运企业车辆的建档工作,建立外挂车辆登记和查询制度,对外挂车辆实施跟踪管理,尤其要防止本县车辆通过外挂再回迁以享受优惠政策,影响我县税费征管秩序。
㈣县公安部门对新增货车落籍和外挂车回迁要给予提供优惠和便利,对外迁车辆要按相关规定严格把关。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以教育服务为主,为汽车货运企业发展提供便利,并督促机动车维修业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在确保维修质量的前提下,为外挂车回迁提供优质服务。县交通执法部门要以治理超限运输为契机,加大打击车辆非正常外挂行为及车辆超限超载处罚力度,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
四、其他事项
㈠对企业、单位在申请奖励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虚开和接受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有权追回被骗取、套取奖励资金,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试行,试行期限为1年,试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新税收政策执行。《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沙政〔2016〕210号)不再执行。
㈢本意见由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出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沙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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