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10100-0200-2022-00095 | 文号 | 沙政规〔2022〕1号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2-06-22 | |||||||||
标题 |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10100-0200-2022-00095 | ||
文号 | 沙政规〔2022〕1号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2-06-22 | ||
标题 |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政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将有关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为推动工作落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围绕行政处罚权下放基层、创新基层执法管理,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破解行政执法中的难点、痛点问题,推进乡镇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切实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有效提高行政效率,切实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动沙县区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区相关部门、乡镇落实改革任务。
牵头单位:区委编办、区司法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24日
(二)涉及赋权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定期开展专业执法技能培训,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并在人才、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乡镇支持和保障。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三)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要求,坚持按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坚持成熟一批、赋权一批原则,公布赋权目录清单。在研究赋权时,要充分考虑乡镇的承接能力,严禁为了放权而放权,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
牵头单位: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各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6月24日
(四)涉及赋权的有关部门要与乡镇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依法制定具体行政处罚权层级管辖规定,明确具体承接事项、职权边界等内容。乡镇负责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工作,依法实施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确保赋权工作顺利衔接、有序运行。乡镇与有关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区政府决定。
牵头单位: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各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五)加强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1.机构设置。将沙县区10个乡镇的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统一更名为“××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具体承担乡(镇)政府相关行政执法职责,机构规格仍为相当副科级。夏茂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不再加挂综合执法队牌子。
2.队伍整合。一是从乡镇参加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抽出部分人员作为专职执法人员,乡镇其他人员作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兼职执法人员,参加与执法相关的行政检查等工作;二是涉及赋权的有关部门,抽出部分执法人员分片区负责片区内各乡镇的行政执法事务。
3.工作运行。由各乡镇牵头负责综合执法过程中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各类执法资源,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通过联系上级部门下派和协调区级部门现有派驻乡镇的公安派出所(森林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管所、自然资源所及林业工作总站分支机构林业站、城监大队分支机构城监执法中队和片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等单位统筹解决执法工作力量不足问题。涉及乡镇生态综合执法由公安派出所(森林派出所)牵头、涉及乡镇安全生产综合执法由相应片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牵头。乡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根据工作分工,结合实际,对属地统筹责任、部门责任、派驻人员职责进行细化,明确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部门协作机制,认真梳理问题清单、权责清单,为开展好综合执法工作提供执行标准。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值守人员对收集的各类执法信息要及时反馈给相关执法人员,指挥、调度相关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赴执法现场进行处置,必要时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可召集部分或全部相关执法人员对突发问题、重大问题进行综合执法处置,实现执法机动化、信息化,全面提升综合执法的响应速度和应急处置效率。区相关执法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积极支持乡镇开展具体执法工作,在过渡期内,对乡镇反馈的属于区相关部门原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事务,区相关部门要及时接受处理,不拖延、不推诿,加强与乡镇的沟通联系,形成执法合力,确保部门和乡镇执法工作的无缝对接。
4.人员管理。纳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人员,由乡镇统一调度管理,统一考核评价。人事任免必须书面征求乡镇意见,乡镇对部门派驻执法人员的表现情况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换建议,对基层执法人员的抽调和借调要征求乡镇意见。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编办,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六)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的相关待遇保障。建立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评先评优、薪酬待遇等激励机制,确保执法人员“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七)强化乡镇执法资格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与持证上岗制度,并组织落实综合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八)指导制定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统一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文书。各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推进综合执法平台建设和执法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九)严格执行乡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专人负责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人员不得承办具体行政执法事务;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指导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与公安派出所的协作配合,发现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十)加强乡镇执法装备保障。统一执法服装、车辆、证件、装备和标志标识等。根据执法业务需要,执法队伍工资待遇、工作经费、统一执法服装、配备执法车辆和装备等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十一)适时对乡镇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定期组织评估。乡镇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对执法队伍的监督,建立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考核、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区委编办,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乡镇赋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深入推进赋予乡镇部分行政执法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抓好落实。
(二)抓好组织实施。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针对改革的任务要求,明确时间节点,逐项抓好落实,及时推进改革任务。区政府办、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具体赋权清单进行适当调整。
(三)强化监督检查。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作为重要督查事项,纳入区政府督查室、效能监督重要内容。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区职能部门、乡镇及有关人员通报表扬;对不担当不作为、落实不力、贻误工作的督促整改,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严肃问责。
附件: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
附件 | |||||||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 | |||||||
序号 | 省指导目录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对象 | 备注 |
1 | 15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 | 23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3 | 27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
4 | 32 |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高桥镇、郑湖乡 | |
5 | 37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夏茂镇、富口镇、大洛镇、郑湖乡、湖源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6 | 38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7 | 39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郑湖乡、湖源乡 | |
8 | 40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郑湖乡、湖源乡 | |
9 | 41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10 | 42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
11 | 87 | 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青州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
12 | 88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青州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13 | 89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青州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14 | 90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青州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15 | 91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青州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16 | 92 |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青州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17 | 93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
18 | 94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青州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19 | 95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青州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
20 | 96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1 | 98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2 | 99 | 对施工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3 | 100 | 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4 | 101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5 | 102 | 对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6 | 103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7 | 104 | 对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青州镇、高桥镇、富口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8 | 105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9 | 106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30 | 107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31 | 110 |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32 | 111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33 | 112 | 对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34 | 113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35 | 114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36 | 115 | 对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进行装修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37 | 116 | 对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进行装修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38 | 117 | 对在装修活动中,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
39 | 165 | 对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40 | 166 | 对食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41 | 167 | 对小餐饮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42 | 168 | 对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43 | 169 | 对小餐饮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对进货进行查验,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或者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44 | 170 | 对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三十日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45 | 171 |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46 | 172 |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点、第三点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47 | 173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48 | 174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49 | 175 |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50 | 176 | 对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处罚 |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51 | 177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
52 | 178 |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53 | 179 |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54 | 180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55 | 181 |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56 | 182 |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57 | 183 |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有关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58 | 184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59 | 185 | 对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60 | 186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61 | 187 |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62 | 188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63 | 189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
64 | 190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商务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65 | 191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商务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66 | 192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商务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67 | 193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商务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68 | 194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商务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69 | 195 | 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处罚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商务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70 | 196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71 | 197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72 | 198 | 对民办学校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73 | 199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影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74 | 200 | 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不符合标准,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六十三条 | |||||||
75 | 201 | 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六十三条 | |||||||
76 | 202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依据明政规〔2022〕1号下达。 |
77 | 208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依据明政规〔2022〕1号下达。 |
78 | 213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依据明政规〔2022〕1号下达。 |
79 | 214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依据明政规〔2022〕1号下达。 |
80 | 215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依据明政规〔2022〕1号下达。 |
81 | 216 |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依据明政规〔2022〕1号下达。 |
82 | 220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依据明政规〔2022〕1号下达。 |
83 | 222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84 | 223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85 | 224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86 | 225 |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87 | 226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88 | 227 |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89 | 228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90 | 229 | 对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污泥和城镇垃圾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91 | 230 | 对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水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92 | 231 | 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化肥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93 | 232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94 | 233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95 | 234 |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96 | 235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97 | 236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98 | 237 |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99 | 238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00 | 239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01 | 240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02 | 241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03 | 242 |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04 | 243 | 对动物饲养者不按照规定做好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05 | 244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
106 | 245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进行动物诊疗活动或违法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07 | 246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08 | 247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09 | 248 |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10 | 249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11 | 250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 | |||||||
112 | 253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13 | 254 | 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 | |||||||
114 | 255 |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15 | 256 | 对食用农产品类追溯食品生产者上传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16 | 257 | 对茶叶种植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17 | 258 | 对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18 | 259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
119 | 260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20 | 261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21 | 262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22 | 263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23 | 264 |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24 | 265 |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25 | 266 | 对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26 | 267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不合格,引发农业机械事故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27 | 268 | 对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牌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28 | 269 | 对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29 | 270 | 对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农业机械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30 | 271 | 对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转让或者继续使用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
131 | 272 | 对驾驶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32 | 273 |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 |||||||
133 | 274 | 对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 |||||||
134 | 275 | 对渔船未经批准装卸危险货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35 | 276 | 对未经批准在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36 | 277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或消防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37 | 278 | 对渔业船舶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38 | 279 | 对船舶违章载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39 | 280 | 对渔业船舶不服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统一决定和命令,继续停留在指定撤离海域的,或者不服从命令擅自前往指定撤离海域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40 | 281 | 对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时间撤离到指定海域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41 | 282 | 对渔业船舶进港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出海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42 | 283 | 对人员上岸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登船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43 | 284 | 对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44 | 285 | 对明知是无渔业船名或者无船籍港、无相关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向其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渔获物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45 | 286 | 对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违禁渔获物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46 | 287 | 对水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富口镇 | |
147 | 288 | 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高桥镇、富口镇 | |
148 | 290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49 | 291 | 对在渔港内倾倒淤泥、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50 | 292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渔港内明火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51 | 293 | 对人为损坏渔港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52 | 294 | 对水产养殖中未按规定使用兽药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富口镇 | |
153 | 295 | 对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54 | 296 | 对渔业船舶无有效船名、船号、船舶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55 | 297 | 对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56 | 298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57 | 299 | 对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58 | 301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59 | 302 |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60 | 303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61 | 304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62 | 315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63 | 316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 |||||||
164 | 323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65 | 324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
166 | 325 | 对在湿地范围内非法揭取草皮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67 | 326 | 对在湿地范围内捡拾野生鸟卵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68 | 327 | 对擅自引进外来物种造成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破坏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69 | 328 | 对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70 | 329 | 对未按规定补建恢复湿地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71 | 337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72 | 338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73 | 339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 |||||||
174 | 340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75 | 341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76 | 342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77 | 343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78 | 344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79 | 345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80 | 346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81 | 347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82 | 348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83 | 364 | 对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九条 | |||||||
184 | 365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
185 | 366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
186 | 368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
187 | 369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
188 | 370 |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
189 | 372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90 | 373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91 | 374 |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92 | 375 | 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93 | 376 | 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94 | 377 |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95 | 378 | 对围垦水库或占用围垦垦区内、外的排涝通道的处罚 |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96 | 384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97 | 385 | 对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98 | 386 | 对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赞成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99 | 388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杆作物、修建建筑物、挖砂、倒废弃物等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版)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00 | 389 |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01 | 391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02 | 395 | 对擅自在城镇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03 | 396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04 | 397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05 | 398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
206 | 399 | 对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07 | 400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08 | 401 | 对从事违反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09 | 402 | 对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10 | 403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11 | 404 |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12 | 405 | 对擅自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13 | 406 | 对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14 | 407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15 | 408 | 对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216 | 409 | 对将农村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17 | 410 | 对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路边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18 | 411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19 | 412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220 | 413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221 | 414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22 | 415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23 | 416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24 | 417 | 对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25 | 418 | 对渡工船员酒后驾驶、疲劳值班的行政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226 | 419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27 | 420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28 | 421 | 对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29 | 422 | 对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30 | 423 |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31 | 424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32 | 425 | 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 |||||||
233 | 426 |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渡船擅自开航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34 | 427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35 | 428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渡口、陆岛交通码头相关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36 | 429 | 对渔业船舶等非渡船占用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客渡泊位的处罚 | 《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37 | 430 | 对使用5米以下船舶从事内河经营性载客渡运的处罚 | 《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38 | 431 | 对使用载客12人以下渡船从事内河经营性载客渡运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39 | 432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40 | 433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41 | 434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42 | 435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43 | 436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44 | 437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45 | 438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46 | 439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47 | 440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48 | 44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49 | 442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50 | 443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51 | 444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52 | 445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53 | 44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54 | 447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55 | 448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56 | 449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57 | 450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58 | 451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59 | 452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60 | 453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61 | 454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62 | 455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63 | 456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64 | 457 |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65 | 458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66 | 459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67 | 460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68 | 461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69 | 462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70 | 463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71 | 464 | 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72 | 465 | 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73 | 466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74 | 467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夏茂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阳乡 | |
275 | 468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夏茂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阳乡 | |
276 | 469 | 对宗教活动场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夏茂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阳乡、郑湖乡 | |
277 | 470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夏茂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阳乡 | |
278 | 471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夏茂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阳乡 | |
279 | 472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夏茂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阳乡、郑湖乡 | |
280 | 473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夏茂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阳乡、郑湖乡 | |
281 | 474 |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夏茂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阳乡 | |
282 | 475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夏茂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阳乡 | |
283 | 476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夏茂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阳乡 | |
284 | 477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夏茂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阳乡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政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将有关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为推动工作落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围绕行政处罚权下放基层、创新基层执法管理,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破解行政执法中的难点、痛点问题,推进乡镇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切实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有效提高行政效率,切实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动沙县区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区相关部门、乡镇落实改革任务。
牵头单位:区委编办、区司法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24日
(二)涉及赋权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定期开展专业执法技能培训,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并在人才、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乡镇支持和保障。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三)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要求,坚持按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坚持成熟一批、赋权一批原则,公布赋权目录清单。在研究赋权时,要充分考虑乡镇的承接能力,严禁为了放权而放权,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
牵头单位: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各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6月24日
(四)涉及赋权的有关部门要与乡镇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依法制定具体行政处罚权层级管辖规定,明确具体承接事项、职权边界等内容。乡镇负责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工作,依法实施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确保赋权工作顺利衔接、有序运行。乡镇与有关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区政府决定。
牵头单位: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各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五)加强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1.机构设置。将沙县区10个乡镇的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统一更名为“××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具体承担乡(镇)政府相关行政执法职责,机构规格仍为相当副科级。夏茂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不再加挂综合执法队牌子。
2.队伍整合。一是从乡镇参加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抽出部分人员作为专职执法人员,乡镇其他人员作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兼职执法人员,参加与执法相关的行政检查等工作;二是涉及赋权的有关部门,抽出部分执法人员分片区负责片区内各乡镇的行政执法事务。
3.工作运行。由各乡镇牵头负责综合执法过程中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各类执法资源,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通过联系上级部门下派和协调区级部门现有派驻乡镇的公安派出所(森林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管所、自然资源所及林业工作总站分支机构林业站、城监大队分支机构城监执法中队和片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等单位统筹解决执法工作力量不足问题。涉及乡镇生态综合执法由公安派出所(森林派出所)牵头、涉及乡镇安全生产综合执法由相应片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牵头。乡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根据工作分工,结合实际,对属地统筹责任、部门责任、派驻人员职责进行细化,明确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部门协作机制,认真梳理问题清单、权责清单,为开展好综合执法工作提供执行标准。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值守人员对收集的各类执法信息要及时反馈给相关执法人员,指挥、调度相关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赴执法现场进行处置,必要时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可召集部分或全部相关执法人员对突发问题、重大问题进行综合执法处置,实现执法机动化、信息化,全面提升综合执法的响应速度和应急处置效率。区相关执法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积极支持乡镇开展具体执法工作,在过渡期内,对乡镇反馈的属于区相关部门原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事务,区相关部门要及时接受处理,不拖延、不推诿,加强与乡镇的沟通联系,形成执法合力,确保部门和乡镇执法工作的无缝对接。
4.人员管理。纳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人员,由乡镇统一调度管理,统一考核评价。人事任免必须书面征求乡镇意见,乡镇对部门派驻执法人员的表现情况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换建议,对基层执法人员的抽调和借调要征求乡镇意见。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编办,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六)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的相关待遇保障。建立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评先评优、薪酬待遇等激励机制,确保执法人员“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七)强化乡镇执法资格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与持证上岗制度,并组织落实综合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八)指导制定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统一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文书。各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推进综合执法平台建设和执法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九)严格执行乡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专人负责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人员不得承办具体行政执法事务;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指导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与公安派出所的协作配合,发现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十)加强乡镇执法装备保障。统一执法服装、车辆、证件、装备和标志标识等。根据执法业务需要,执法队伍工资待遇、工作经费、统一执法服装、配备执法车辆和装备等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十一)适时对乡镇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定期组织评估。乡镇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对执法队伍的监督,建立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考核、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区委编办,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乡镇赋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深入推进赋予乡镇部分行政执法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抓好落实。
(二)抓好组织实施。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针对改革的任务要求,明确时间节点,逐项抓好落实,及时推进改革任务。区政府办、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具体赋权清单进行适当调整。
(三)强化监督检查。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作为重要督查事项,纳入区政府督查室、效能监督重要内容。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区职能部门、乡镇及有关人员通报表扬;对不担当不作为、落实不力、贻误工作的督促整改,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严肃问责。
附件: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
附件 | |||||||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 | |||||||
序号 | 省指导目录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对象 | 备注 |
1 | 15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 | 23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3 | 27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
4 | 32 |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高桥镇、郑湖乡 | |
5 | 37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夏茂镇、富口镇、大洛镇、郑湖乡、湖源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6 | 38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7 | 39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郑湖乡、湖源乡 | |
8 | 40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郑湖乡、湖源乡 | |
9 | 41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10 | 42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
11 | 87 | 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青州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
12 | 88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青州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13 | 89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青州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14 | 90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青州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15 | 91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青州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16 | 92 |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青州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17 | 93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
18 | 94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青州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19 | 95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青州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
20 | 96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1 | 98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2 | 99 | 对施工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3 | 100 | 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4 | 101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5 | 102 | 对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6 | 103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7 | 104 | 对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青州镇、高桥镇、富口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8 | 105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9 | 106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30 | 107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31 | 110 |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32 | 111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33 | 112 | 对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34 | 113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35 | 114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36 | 115 | 对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进行装修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37 | 116 | 对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进行装修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38 | 117 | 对在装修活动中,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夏茂镇、青州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湖源乡 |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
39 | 165 | 对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40 | 166 | 对食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41 | 167 | 对小餐饮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42 | 168 | 对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43 | 169 | 对小餐饮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对进货进行查验,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或者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44 | 170 | 对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三十日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45 | 171 |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46 | 172 |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点、第三点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47 | 173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48 | 174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49 | 175 |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50 | 176 | 对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处罚 |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51 | 177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
52 | 178 |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53 | 179 |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54 | 180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55 | 181 |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56 | 182 |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57 | 183 |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有关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58 | 184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59 | 185 | 对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60 | 186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61 | 187 |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62 | 188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63 | 189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
64 | 190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商务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65 | 191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商务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66 | 192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商务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67 | 193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商务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68 | 194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商务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69 | 195 | 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处罚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商务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70 | 196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71 | 197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72 | 198 | 对民办学校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73 | 199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影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74 | 200 | 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不符合标准,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六十三条 | |||||||
75 | 201 | 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六十三条 | |||||||
76 | 202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依据明政规〔2022〕1号下达。 |
77 | 208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依据明政规〔2022〕1号下达。 |
78 | 213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依据明政规〔2022〕1号下达。 |
79 | 214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依据明政规〔2022〕1号下达。 |
80 | 215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依据明政规〔2022〕1号下达。 |
81 | 216 |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依据明政规〔2022〕1号下达。 |
82 | 220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依据明政规〔2022〕1号下达。 |
83 | 222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84 | 223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85 | 224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86 | 225 |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87 | 226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88 | 227 |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89 | 228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90 | 229 | 对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污泥和城镇垃圾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91 | 230 | 对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水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92 | 231 | 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化肥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93 | 232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94 | 233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95 | 234 |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96 | 235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97 | 236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98 | 237 |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99 | 238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00 | 239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01 | 240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02 | 241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03 | 242 |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04 | 243 | 对动物饲养者不按照规定做好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05 | 244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
106 | 245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进行动物诊疗活动或违法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07 | 246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08 | 247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09 | 248 |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10 | 249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11 | 250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 | |||||||
112 | 253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13 | 254 | 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 | |||||||
114 | 255 |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15 | 256 | 对食用农产品类追溯食品生产者上传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16 | 257 | 对茶叶种植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17 | 258 | 对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18 | 259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
119 | 260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20 | 261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21 | 262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22 | 263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23 | 264 |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24 | 265 |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25 | 266 | 对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26 | 267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不合格,引发农业机械事故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27 | 268 | 对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牌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28 | 269 | 对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29 | 270 | 对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农业机械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30 | 271 | 对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转让或者继续使用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
131 | 272 | 对驾驶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32 | 273 |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 |||||||
133 | 274 | 对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 |||||||
134 | 275 | 对渔船未经批准装卸危险货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35 | 276 | 对未经批准在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36 | 277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或消防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37 | 278 | 对渔业船舶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38 | 279 | 对船舶违章载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39 | 280 | 对渔业船舶不服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统一决定和命令,继续停留在指定撤离海域的,或者不服从命令擅自前往指定撤离海域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40 | 281 | 对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时间撤离到指定海域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41 | 282 | 对渔业船舶进港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出海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42 | 283 | 对人员上岸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登船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43 | 284 | 对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44 | 285 | 对明知是无渔业船名或者无船籍港、无相关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向其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渔获物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45 | 286 | 对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违禁渔获物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46 | 287 | 对水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富口镇 | |
147 | 288 | 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高桥镇、富口镇 | |
148 | 290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49 | 291 | 对在渔港内倾倒淤泥、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50 | 292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渔港内明火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51 | 293 | 对人为损坏渔港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52 | 294 | 对水产养殖中未按规定使用兽药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夏茂镇、富口镇 | |
153 | 295 | 对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54 | 296 | 对渔业船舶无有效船名、船号、船舶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55 | 297 | 对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富口镇 | |
156 | 298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57 | 299 | 对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58 | 301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59 | 302 |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60 | 303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61 | 304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62 | 315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63 | 316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 |||||||
164 | 323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65 | 324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
166 | 325 | 对在湿地范围内非法揭取草皮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67 | 326 | 对在湿地范围内捡拾野生鸟卵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68 | 327 | 对擅自引进外来物种造成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破坏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69 | 328 | 对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70 | 329 | 对未按规定补建恢复湿地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71 | 337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72 | 338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73 | 339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 |||||||
174 | 340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75 | 341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76 | 342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77 | 343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78 | 344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79 | 345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80 | 346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81 | 347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82 | 348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83 | 364 | 对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九条 | |||||||
184 | 365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
185 | 366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
186 | 368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
187 | 369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
188 | 370 |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
189 | 372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90 | 373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91 | 374 |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92 | 375 | 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93 | 376 | 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94 | 377 |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95 | 378 | 对围垦水库或占用围垦垦区内、外的排涝通道的处罚 |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96 | 384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97 | 385 | 对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98 | 386 | 对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赞成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199 | 388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杆作物、修建建筑物、挖砂、倒废弃物等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版)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00 | 389 |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01 | 391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02 | 395 | 对擅自在城镇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03 | 396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04 | 397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05 | 398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
206 | 399 | 对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07 | 400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08 | 401 | 对从事违反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09 | 402 | 对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10 | 403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11 | 404 |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12 | 405 | 对擅自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13 | 406 | 对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14 | 407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15 | 408 | 对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216 | 409 | 对将农村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17 | 410 | 对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路边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18 | 411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19 | 412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220 | 413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221 | 414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22 | 415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23 | 416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24 | 417 | 对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25 | 418 | 对渡工船员酒后驾驶、疲劳值班的行政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226 | 419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27 | 420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28 | 421 | 对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29 | 422 | 对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30 | 423 |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31 | 424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32 | 425 | 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 |||||||
233 | 426 |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渡船擅自开航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34 | 427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35 | 428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渡口、陆岛交通码头相关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36 | 429 | 对渔业船舶等非渡船占用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客渡泊位的处罚 | 《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37 | 430 | 对使用5米以下船舶从事内河经营性载客渡运的处罚 | 《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38 | 431 | 对使用载客12人以下渡船从事内河经营性载客渡运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39 | 432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40 | 433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41 | 434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42 | 435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43 | 436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44 | 437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45 | 438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46 | 439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47 | 440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48 | 44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49 | 442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50 | 443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51 | 444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52 | 445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53 | 44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54 | 447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55 | 448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56 | 449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57 | 450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58 | 451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59 | 452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60 | 453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61 | 454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62 | 455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63 | 456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64 | 457 |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65 | 458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66 | 459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67 | 460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68 | 461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69 | 462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70 | 463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71 | 464 | 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72 | 465 | 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73 | 466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 |
274 | 467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夏茂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阳乡 | |
275 | 468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夏茂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阳乡 | |
276 | 469 | 对宗教活动场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夏茂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阳乡、郑湖乡 | |
277 | 470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夏茂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阳乡 | |
278 | 471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夏茂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阳乡 | |
279 | 472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夏茂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阳乡、郑湖乡 | |
280 | 473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夏茂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阳乡、郑湖乡 | |
281 | 474 |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夏茂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阳乡 | |
282 | 475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夏茂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阳乡 | |
283 | 476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夏茂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阳乡 | |
284 | 477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夏茂镇、高砂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阳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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