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101-1000-2017-00004 文号 沙政办〔2017〕1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7-01-09
标题 转发省民政厅等六个单位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0101-1000-2017-00004
文号 沙政办〔2017〕1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7-01-09
标题 转发省民政厅等六个单位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转发省民政厅等六个单位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20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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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民政厅、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闽民保〔20162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9

 

 

 

 

 

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

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农办、扶贫办、财政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残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2月6

 

 

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

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为实现打赢脱贫攻坚战目标,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

㈠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开发式扶贫与兜底式扶贫有机结合,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㈡主要目标

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精准扶贫,确保到2020年现行省定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㈢基本原则

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坚持应保尽保。进一步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工作,建立精准台账,加强信息比对,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低保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

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二、把握衔接重点

㈠加强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或分档补助办法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纳入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统筹使用并给予享受相关扶贫开发政策。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机制,提高整体医疗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㈡加强对象衔接。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完善以家庭收入、财产为主要指标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将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具体认定条件由省民政厅牵头制定。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扶贫标准且尚未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为主要指标,精准认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统一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通过参与扶贫开发项目等途径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金额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核定,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认定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㈢加强标准衔接。从2016年起,将农村低保省定最低标准每年提高350元,鼓励农村低保标准较低的地方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到2020年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定扶贫标准相衔接。农村低保标准已达到省定扶贫标准的地方,要完善落实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科学调整农村低保标准;要适应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形势和要求,加快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㈣加强管理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统筹实施动态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复核工作,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对符合退出低保、脱贫条件的,分别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出手续,并及时对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和信息系统数据作相应变更。每年第一季度,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复核认定工作,并通过台账比对等方式,双向筛查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落实情况。复核认定后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由县乡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其中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低保对象名单及人数,增加由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共同确认。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

三、健全工作机制

㈠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各级民政、扶贫、财政、统计等部门和残联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县级以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和信息系统数据,加强信息比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各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比对、协调。

㈢完善考核监督机制。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客观公正。加大对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增强衔接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强化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精准扶贫、精准救助的主体责任,把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行动措施,组织各方力量抓好落实。要及时掌握衔接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舆论引导,广泛深入开展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扶贫济困的浓厚氛围,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

㈡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社会救助资金有效供给,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提升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益。省级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㈢加强基层力量。扎实推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在现有编制内,根据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十三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各地购买乡镇(街道)养老救助协理员岗位,各地要结合实际安排相应经费,保证人员适当待遇和工作有效运转。继续建设好村级综治(包括民政)协管员队伍,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管理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民政厅、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闽民保〔20162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9

 

 

 

 

 

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

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农办、扶贫办、财政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残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2月6

 

 

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

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为实现打赢脱贫攻坚战目标,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

㈠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开发式扶贫与兜底式扶贫有机结合,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㈡主要目标

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精准扶贫,确保到2020年现行省定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㈢基本原则

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坚持应保尽保。进一步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工作,建立精准台账,加强信息比对,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低保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

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二、把握衔接重点

㈠加强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或分档补助办法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纳入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统筹使用并给予享受相关扶贫开发政策。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机制,提高整体医疗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㈡加强对象衔接。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完善以家庭收入、财产为主要指标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将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具体认定条件由省民政厅牵头制定。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扶贫标准且尚未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为主要指标,精准认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统一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通过参与扶贫开发项目等途径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金额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核定,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认定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㈢加强标准衔接。从2016年起,将农村低保省定最低标准每年提高350元,鼓励农村低保标准较低的地方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到2020年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定扶贫标准相衔接。农村低保标准已达到省定扶贫标准的地方,要完善落实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科学调整农村低保标准;要适应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形势和要求,加快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㈣加强管理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统筹实施动态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复核工作,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对符合退出低保、脱贫条件的,分别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出手续,并及时对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和信息系统数据作相应变更。每年第一季度,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复核认定工作,并通过台账比对等方式,双向筛查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落实情况。复核认定后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由县乡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其中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低保对象名单及人数,增加由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共同确认。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

三、健全工作机制

㈠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各级民政、扶贫、财政、统计等部门和残联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县级以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和信息系统数据,加强信息比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各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比对、协调。

㈢完善考核监督机制。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客观公正。加大对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增强衔接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强化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精准扶贫、精准救助的主体责任,把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行动措施,组织各方力量抓好落实。要及时掌握衔接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舆论引导,广泛深入开展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扶贫济困的浓厚氛围,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

㈡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社会救助资金有效供给,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提升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益。省级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㈢加强基层力量。扎实推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在现有编制内,根据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十三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各地购买乡镇(街道)养老救助协理员岗位,各地要结合实际安排相应经费,保证人员适当待遇和工作有效运转。继续建设好村级综治(包括民政)协管员队伍,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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