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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沙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9年06月18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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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沙县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牛蛙属于外来入侵物种,大量养殖会对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和威胁。同时,牛蛙养殖排泄物或污水直排,将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沙县人民政府已于2018年4月15日出台了《关于严禁牛蛙养殖的通告》(沙政〔2018〕38号),该公告出台一年来,在全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牛蛙养殖场已得到有效控制,但个别乡镇仍存在违规新建现象,同时,公告前已有的牛蛙养殖场养殖废水仍存在直排和未实现有效处理达标排放问题,严重影响了水域及周边生态环境。为打好我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遏制牛蛙养殖对水环境的污染,防止牛蛙养殖出现反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牛蛙养殖的通告》精神,决定开展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创新驱动,绿色发展”主题,围绕“污在水中、源在岸上,根子在人”的治河思路,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全面开展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有效遏制牛蛙养殖对水环境的污染,切实改善全县流域水环境质量。 

  二、治理对象 

  全县所有的牛蛙养殖场(户) 

  三、治理时间 

  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1日以后,全县全面禁止牛蛙养殖)。 

  四、实施步骤 

  ㈠宣传摸底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各乡(镇、街道)应通过会议、标语、传单、媒体等形式,主动宣传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明确告知牛蛙养殖不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使各养殖场(户)认清形势,积极主动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人员全面摸底排查,逐户登记,不留死角,牛蛙养殖情况调查摸底表于6月6日前上报县整治办(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中心)。逾期未报或漏报瞒报由所在乡(镇、街道)自行负责。县整治办根据各乡(镇、街道)摸底排查情况,下达分解牛蛙养殖污染治理任务(附件1),明确各乡(镇、街道)治理目标任务。 

  ㈡告知确认阶段(6月15日至6月25日)。各乡(镇、街道)应结合治理任务,明确告知各养殖场(户)从即日起禁止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主动签收《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附件2),并承诺于8月31日前自行退养拆除现有养殖场所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有面貌。《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一式三份,乡(镇、街道)、各养殖场(户)、县整治办各执一份。 

  ㈢督促治理阶段(6月15日至8月31日)。从6月25日起,各乡(镇、街道)禁止各养殖场(户)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督促各养殖场(户)在8月31日前自行拆除养殖场所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有面貌,并对退养关闭拆除情况进行验收确认,验收结果及时上报县整治办。在此期间,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加强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打击。 

  ㈣执法整治阶段(9月 1日至9月30日)。从9月1日起,对逾期未全部清理养殖场所及附属设施的养殖场(户),由各相关乡(镇、街道)牵头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生态综合执法局等相关执法部门进行综合执法,予以严厉打击,强制拆除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相关费用由养殖场(户)自行承担。 

  ㈤巩固提高阶段(10月1日后)。10月1日后,各乡(镇、街道)向县整治办书面报告专项治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县整治办组织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生态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防止牛蛙养殖出现反弹。 

  五、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生态环境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生态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供电公司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县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整治办”),县整治办挂靠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 

  各乡(镇、街道)为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牛蛙养殖污染的专项治理工作。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负责辖区牛蛙养殖摸底排查、告知确认、限期关闭、强拆处置及日常巡查等工作,做到目标明确、机构健全、责任到位、措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治理目标任务。 

  ㈡强化监督执法。县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密切配合乡(镇、街道)做好综合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牛蛙养殖违法违规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出台全县牛蛙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对养殖场(户)违法贮存或使用国家禁用兽药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对牛蛙养殖设施农用地不予报备。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牛蛙养殖污染治理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养殖场(户)违法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养殖场(户)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养殖场、破坏耕地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对牛蛙养殖设施农用地不予报备。 

  县林业局:负责对养殖场(户)非法占用林地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县生态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养殖场(户)病死蛙体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进行综合执法,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进入市场销售牛蛙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牛蛙养殖的通告》相关规定,不予办理牛蛙养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  

  县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供电公司:配合对违法违规的养殖场(户)予以断电,对违法违规新建、扩建的养殖场不予供电。 

  ㈢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与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各养殖场(户)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意义、措施、进展和成效。 

  ㈣强化依法整治。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在治理期间,对逾期拒不拆除养殖场所及附属物的养殖场(户), 乡(镇、街道)要组织依法强制拆除;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牛蛙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以暴力手段抗拒拆除、阻挠治理工作等妨碍公务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㈤严格督查考核。为进一步压紧压实专项治理责任,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全面了解治理工作进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抓好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圆满完成,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2个专项联合督查小组,专项联合督查小组组长分别由县纪委监委、县效能办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整治办、县检察院、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抽调组成,主要负责督促各乡(镇、街道)尽快完成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监督各职能部门有无依法履职尽责。县纪委监委组负责督查凤岗街道、夏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湖源乡,县效能办组负责督查虬江街道、青州镇、高砂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对督查中发现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不作为、慢作为,导致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给生态文明建设造成损失的,由各专项联合督查小组上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向县纪委监委、县效能办提出追责问责建议,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附件:1.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解表

 

      2.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